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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2-01-13  供稿:经济管理学校  编辑:经济管理学校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实行按章办事、违章必究机制,确保学校不断向“做精、做特、做强”的方向持续、快速、稳步发展,创建全国一流中职校,争创全国文明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规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直属市教委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

学校全称: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

学校简称:经管校

英文全称:Shanghai Economic Management School

英文缩写:SEMS

法定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726号

邮政编码:200060

学校网址:http://sems.edu.sh.cn/

第三条  学校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贴合学业、贴合产业、贴合行业、贴合就业,坚持毕业生去向升学与就业双通道,坚持学生综合素养与职业能力双提升,坚持传授专业技术与生活艺术和谐并举,坚持注重身心健康与情操修养协调匹配,坚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与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坚持按经济社会需求职业导向培养人才。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以美丽转身理念为办学理念,其核心内涵是:在当今社会,竞争不仅是起跑线,关键是信念。要尽快使学生树立强大信心,养成明慧心智,形成正确、明晰的人生识见和生活态度,努力使学生在中职教育阶段实现“美丽转身”,走向人生幸福,并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信念基础。这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也是教育本身所应当具有的重大价值。美丽转身理念是学校的宝贵精神财富。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特色:立足中心城区,服务上海,面向全国,联系世界,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贯彻“文化立校、专家治校、师生办校”方略,实施“质量强校、特色兴校、品牌荣校”战略,着力内涵发展;以学生发展为本,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双通道,素质、技能双具备,立身、成才双前景”的优质教育,努力使学生实现人生的“美丽转身”。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境界:以“博文雅人,转识成智”八字精华为办学境界,其核心内涵是:博——博学笃志,博大胸怀;文——文以致用,人文素养;雅——雅人深致,高雅情操;人——以人为本,人尽其才;转——美丽转身,转向成功;识——远见卓识,共识共力;成——九转功成,成材成事;智——智慧人生,大智大勇。八字精华是学校多年来实践美丽转身理念的成功经验升华和成果结晶。

第八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以德育为首、育人为本,以服务上海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以上海城市经济职教战略联盟为平台,以计算机技术、商务外语、财经、艺术等现代服务业专业为重点,积极构筑多元办学模式,持续推进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综合素质高、人文素养好、能适应工作变化的知识型、发展型技能人才,继续强化就业优势和升学优势,探索中高职联合办学,架设中高职贯通培养立交桥,使学校跻身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行列,把学校建设成为精品一流、特色鲜明、卓越不凡的新型现代都市中等职业学校,不断增强学校吸引力。

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博文雅人·转识成智。

第十条  学校的校标:由英文校名缩写字母配以方圆彩色图案组成。学校遵照有关法律对校标、校徽、校旗等申请商标保护,相关标识的使用严格遵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于1985年,校庆日为每年11月28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沪教党[1999]158号《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确定校长主要职责范围和校长主要权限。

第十五条  校长主要职责范围:

1、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从学校实际出发,制订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提出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阶段目标并主持实施,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发挥副校长的助手作用,明确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加强管理,团结协调,形成合力。

3、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制订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和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青年教师的培养。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

4、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

(1)德育工作要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要求,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和学生思想实际,遵循学生成长规律,按照不同学龄阶段的德育内容和要求,加强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灵魂的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培养学生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构建学校、家庭、社会横向沟通,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格局。

(2)智育工作要转变教育观念,积极推进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让学生主动活泼生动地学习,使学生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掌握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立业创业能力;具有一定的欣赏美的能力;初步具有收集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3)开展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科技及课外活动、要配好教师,开足课时,提供必要的场地、器材、设备和教材资料。加强国防教育,重视文艺团体、体育运动队、科技兴趣组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学生劳动教育及建设好劳动技术教育基地。

(4)抓好教学工作。按照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切实提高教学质量。重视教研室建设,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重视实验室、实训室、图书馆、各种专用教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5)负责教育科研活动。组织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立足学校实际开展教育科研,总结、推广教育科研成果。

5、负责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为教育教学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加强校产管理。提高资金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6、发挥学校的积极作用,参与社区教育,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7、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8、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配合学校党组织,支持和指导学校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的主要权限:

1、校长有学校工作的决策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学校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权,校产、设备的调配使用权。

2、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实行二级聘任:对中层干部实行“公开招聘、评聘分离”,按照“应聘申请、组织审核、专家评议、校长聘任”程序;由中层干部聘用本部门教职工。校长聘用教职工,一般按教职工的所评职称予以聘用,也可视实际情况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校长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拒绝接受工作安排与调动的教职工,按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予以解聘或辞退。

3、校长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与可能性,设置若干专门性工作机构。机构负责人在民主推荐(包括自荐)基础上,由校长提名,听取学校党组织意见,经校务会议决定,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4、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校长可自主安排教育教学工作,诸如制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目标,改革课程设置,自编或自选教材等。

5、校长根据教职工工作的质和量,制订校内分配方案,并有权按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6、校长有权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奖惩。

7、校长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经费的使用,学校预算外收入的使用,在缴纳税收、留足再生产基金、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后由校长提出使用建议,经校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以及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改善师生的福利。

第十七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范围: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党委的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包括: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和带领党内外干部群众,保证学校所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2、对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3、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学校各项工作中德育为首的地位。

4、认真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教师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当中的政治引导作用。

5、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宣传和表彰党员中间的优秀人才和先进事迹,鼓励他们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贡献自己的才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指导、带领其它组织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使学校形成积极向上的政治氛围。

6、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严格组织生活会,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对党员的党纪、国法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

7、结合学校特点,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民主评议制度,“争先创优”制度和党员培训措施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8、结合学校实际,本着党组织与行政组织相适应、党的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的原则,客观实际地调整好各党支部的设置,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的监督保证作用。继续推广党员责任区制度,实行党员与群众结对子,一帮一、一带二做法,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9、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机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重点发展和培养教育教学一线的青年骨干教师,不断壮大党员队伍。

10、要定期适时对教职工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11、加强和改进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不懈地引导广大教职工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从根本上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师德水平,端正教育思想,特别是抓好中青年教师的思想教育,使他们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参加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要精、要管用”的原则,抓好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分层次、多形式、求实效,贴近教职工的思想和生活,与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日常生活紧密配合,有针对性解决教职工的思想问题。

12、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他们对党员、干部、党组织及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13、强化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定期讨论他们的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汇报,支持他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学校中心任务,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和工作范围,独立负责并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4、其它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分管德育工作副校长主要职责范围:

1、协助校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协助校长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制定德育计划,建立德育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强化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教育,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3、协助校长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国防教育、美育、劳动教育等工作;领导和组织课外科技、文艺等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协助校长带领全体师生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区三者联系紧密、协调一致的教育网络,促进教育的社会化。

第十九条  分管德育工作副校长岗位职责:

1、指导学生处、教学系、班主任开展德育工作,指导学生处、教学系组建德育骨干队伍、拟定德育工作学期与年度计划,督促、检查、考核德育计划执行情况。

2、指导学生处、教学系构建学校、家庭、社区教育网络,开展德育基地建设,对学生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全面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

3、指导学生处、教学系、团委、学生会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培养学生的能力。

4、指导教职工自身教育、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起表率作用;指导教师树立德育为首意识,在教学过程中渗透德育教育。

第二十条  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主要职责范围:

1、协助校长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协助校长领导和组织、管理学校的教学工作。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改精神开设课程。遵循职业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完善各项教学质量。坚持能力为本原则,指导教师开展课外活动,技能培训、考证、培养学生动手、实践和创新能力。

3、协助校长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业务和技能素质,创建全国一流中职校。

第二十一条  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岗位职责:

1、指导教务处、教研室拟订学期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进度表,课程表;协调和平衡学科教师的任课,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

2、指导教研室主任开展教学研究,发现典型,及时总结、交流、推广。

3、指导教师转变观念,深化教改,改进教法,开展多媒体教学,推进任务引领型教学模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实践与创新能力。

4、指导教师业务进修,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建立以中青年为主体的教科研队伍,建一流师资队伍,创全国一流、卓越都市中职校。

5、以教学常规为抓手、多媒体教学为手段,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为核心,质量强校,特色兴校,品牌荣校,创新工作,创建辉煌。

第二十二条  校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实行集体讨论通过的体制。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原则上由校级领导任主任,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具有较高教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讨论并制定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条例、相关评估办法等。

2、审议学校规划、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建设计划等,并在学术层面上提出决策性意见。

3、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并制定专业设置标准。

2、审定并指导实施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评估。

3、审定课程建设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4、其他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师职务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职务聘任的决策咨询机构。

教师职务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讨论并制定教师工作规范、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2、讨论并制定外聘教师、兼职教师聘任条例。

3、决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4、其它需要教师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

2、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3、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等。

4、其它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五年换届,每届可不定期召开若干次代表会议,特殊情况可由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校工会委员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需要设置系、部、中心等二级教学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

第三十条  各系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系主任直接对校长负责,全面负责系内一切事务,包括系内在职教师、外聘教师、班主任、班级、学生、招生、实习、就业、党工团等。

第三十一条  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由党、工、团、系务员组成的系组合领导班子,研究系内重大事项、处理系内一切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为创新管理模式,强化“第三只眼”看经管校,学校专门成立“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中心”,聘请沪上著名专家驻校,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实行即时监控与全方位督查、督导。

第三十三条  为贯彻“专家治校”,学校成立专家治理委员会,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提高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各系、各科室要充分利用学校图书馆资源。

第三十五条  学校档案室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校长根据国家法令,领导学校档案工作。

校长对学校档案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3、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学校档案机构。

4、条件具备时建立学校档案室。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良好师德、具备相应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并取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职工依法享有合同范围内的权益。被聘用的教职工在合同范围内,有义务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条款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资格认证和职务、岗位聘任制度按照国家劳动人事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条  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中等专业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分制,学生可以根据学习积分提前或延期毕业。学生基本学制为三年。

第四十二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履行学生服务与管理各项职能。

学生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包括:

1、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

2、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3、指导学生社团等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4、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反映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家长委员会,负责家委会章程、活动规则的制定,搭建学校与家长沟通的有效平台,负责家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家校共建、社校共建、军民共建、警校共建委员会,负责共建有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学习三个月及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视校友为宝贵财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为母校建设发展作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在服务校友、服务社会的过程中,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分会及其它分支机构。

 

第六章  办学功能与教育模式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等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执行中专学历层次的学业标准、学生入学资格和基本修业年限等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制度。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实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制度、教育教学巡视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施领衔督导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全校日常教学活动,督教、督学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评选教学工作优秀部门及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各部门、各系、集体或个人努力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审查、批准和扶植、支持学生建立有益于提高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教师组织指导社团活动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章  资产经营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经济责任制。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学校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

第五十八条  学校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合法获取办学经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六十条  学校预算体系分为年度经费预算、专项建设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应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学生和教职工的后勤保障工作,不断推进后勤改革。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按照市场和社会需求培养各类应用型人才,为我国职业教育大众化、普及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继续教育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实验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并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科研和教学活动,鼓励校企合作办学。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主动参与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探索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职业教育发展理事会,积极借助政府和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各方面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订和修订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它规定,以本章程为准,并依据本章程及时做出相应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