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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3-20  来源: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推动我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贯彻落实校长负责制,发挥党总支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指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是校长办公会议。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的指导思想。
2、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和科技开发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3、学校党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4、学校党的思想、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老干部工作、工青妇等群众工作、稳定工作、思政理论课教育中的重大问题、精神文明建设、安全文明校园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5、教代会筹备工作。
6、学校发布的干部、人事、奖惩、分配、经费、资产管理、职称评定等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和方案。
7、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8、学校中层机构、基层党支部设置、调整、撤销。
9、学校与国内外合作办学、重要合作交流、公派出国名单。
10、以学校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向上级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2、学校上报的校级后备干部人选。
3、学校干部聘任工作方案。
4、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决定、调动、奖惩。
5、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
6、工会、团委负责人人选的审议,并报工会、团委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程序进行选举。
7、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监督的方案和实施。
8、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方案和实施。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2、学校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购置、出租和转让等。
3、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
2、学校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3、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实物。
4、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
5、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
6、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和单位大额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7、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五)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1、学校业务骨干的调入、选拔、培养与教育、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2、学生退学、转学、借读。
3、固定资产处置。
4、其他必须经党政领导共同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5、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校领导班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

(一)参与决策的范围
  出席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级领导助理。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同意,相关职能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决策程序
  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决策酝酿、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程序。
1、决策酝酿
(1)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校领导班子决策前,班子分管成员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2)依照有关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3)对中层干部任免,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与全校师生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提交校领导班子决策前可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2、集体决策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
(3)校长办公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1/2,会议有效。
(4)校长办公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人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5)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6)前次校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策,如有与会同志提出复议,由校长征求应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复议。
(7)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8)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部门。
(9)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3、执行决策
(1)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2)校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
(3)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校长办公会议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检查监督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校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细则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对于未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三)学校应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

(四)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汇报。除依法保密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对于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总支部委员会
                       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