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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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国家免费教育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6-01  供稿:  编辑:  访问量:
根据《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实施细则》(市教委职[2009]38号)、及沪财教[2010]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实施减免,制订本规定。
一、享受免费教育对象
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指本市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城市低保家庭(含具有本市中职校学籍并在沪就读的外省市城市低保家庭学生)。
2、农村家庭学生:指本市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农村家庭学生,父母双方或单亲家庭为农村户口(含具有本市中职校学籍并在沪就读的外省市农村家庭学生)。
3、海岛家庭学生:指本市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父母双方或单亲家庭户籍为海岛居民。
(注:农村、海岛家庭中的单亲家庭:指一方已故,跟随一方家长有农村或海岛户口。)
二、享受免费教育的受助金额
1、免学费:每人每学期免学费2000元。
2、免书簿费:每人每学期免课本和作业簿费(文科类学生200元、理科类学生300元)。
(注:文科类:财经系、经济管理系所有专业;理科类:计算机系、数码艺术系所有专业。)
三、享受免费教育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报到时向班主任递交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供的“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父母、学生所在页)一式六份。
2、农村家庭学生:报到时向班主任出示父母双方(含单亲家庭)为农村户口的户口本原件,并递交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父母、学生所在页)一式六份。
3、海岛家庭学生:报到时向班主任递交父母双方(含单亲家庭)为海岛居民的户口簿原件,并递交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父母、学生所在页)一式六份。
(另:统称居民户或家庭户的学生家长,须提供当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方可享受免费。)
四、说明
      休学和留级期间不享受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