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处、室、系、中心:
为提高我校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建设一支能从事实践教学,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要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按照“关于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沪经校[2011]102号)的文件精神,绝大部分教师完成了相应培训,并取得相关的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具备了“双师型”素养。由于近年新引进的专业教师较多,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专业技能水平特作通知如下:
一、考证要求:与本人所授课程相关的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
二、人员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起,新进专业课教师(含行政兼课教师)及尚未取得相关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的专业课教师;五年内退休的可以免去,但如果考得相应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截止时间:应在一年内,根据“双师型”教师要求考得相应证书,截止日期2017年11月1日。
四、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双师型”标准的专业课教师,课时津贴降一级。
五、达到“双师型”标准的专业课教师,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优先考虑。
六、在规定时间内,考取证书的教师,相关培训、考核费用经学校审核后给予报。
七、学校将对各系的“双师型”教师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行政兼课教师考证事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