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考教师应按教务处制定的监考表参加监考,不得私自调换。
三、监考教师须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及考场情况表。考试前五分钟应进入考场,清点学生人数,要求学生将有关考试的资料放在指定地点。教师当场拆卷并清点份数。
四、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督考生按照《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考试考场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严密预防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发生。如果考生有抄袭、传抄答案或交换答卷等严重违纪行为,监考教师应立刻制止并没收答卷,请考试纠察人员将违纪学生带至教务处进行相应处理。
五、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批改作业、看书、看报及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监考教师应站立监考、巡视监考,因故需要离开考场时,请纠察人员临时替代监考。
六、学生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不得进考场考试;考试30分钟以后才能交卷。
七、考试结束时,应有序地收齐考卷,与考场人数核对无误后,认真填好考场情况表的各项内容。当天最后一场考试结束后,关好教室门、窗、灯,方可离开考场。试卷、考场情况表交该学科所属教研室主任,当场验清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