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1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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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监考教师守则
发布时间:2018-11-03  来源:
      一、监考教师应遵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各项规定,按照学校关于考试的相关制度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二、监考教师应按教务处制定的监考表参加监考,不得私自调换。

三、监考教师须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及考场情况表。考试前五分钟应进入考场,清点学生人数,要求学生将有关考试的资料放在指定地点。教师当场拆卷并清点份数。

四、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督考生按照《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考试考场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严密预防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发生。如果考生有抄袭、传抄答案或交换答卷等严重违纪行为,监考教师应立刻制止并没收答卷,请考试纠察人员将违纪学生带至教务处进行相应处理。

五、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批改作业、看书、看报及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监考教师应站立监考、巡视监考,因故需要离开考场时,请纠察人员临时替代监考。

六、学生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不得进考场考试;考试30分钟以后才能交卷。

七、考试结束时,应有序地收齐考卷,与考场人数核对无误后,认真填好考场情况表的各项内容。当天最后一场考试结束后,关好教室门、窗、灯,方可离开考场。试卷、考场情况表交该学科所属教研室主任,当场验清交接。

    八、考试纠察人员应在考试前十分钟到达指定岗位,检查教室桌椅,执行纠察任务,到全部考生交卷后方能离开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