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班级管理中班主任告知规定细则
发布时间:2011-03-20 来源: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精神,维护在校学生安全保障,加强在校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特制定班级管理中班主任在特定情况下必须行使向教育教学科室和家长义务告知的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对当日考勤缺席学生,应立即告知家长,防止意外发生。
2.对三天以上下落不明学生,在与家长联系之后,及时告知学生科,填写情况反馈表,并继续跟踪反馈,以便学校及时上报区青保办,防止在校生流失社会。
3.对班级学生在学习品德、行为纪律方面有偏差者(如多次迟到、早退、吸烟、不穿校服、旷课)应阶段性告知家长,以便家长及时了解孩子在校表现,配合学校、班主任教育。
4.在阶段性测验和期中考试之后,就班级部分成绩较差、退步明显学生,应及时告知家长,使家长引起重视,分析原因、督促教育。
5.对在校突发事件(打骂、作弊等)的参与学生,事后应立即告知家长,配合教育解决。在欲予以违纪行政处分时,还应再告知家长,予以沟通,听取意见。在行政处分公布之后,再行正式告知家长。
6.对缺勤1/3以上学生,应及时告知教务科、学生科,并通知家长来校办理学籍管理的相关手续。
7.学年考试结束之后,对三门及三门以上不及格的学生,要及时告知家长,并作好补考通知工作,对教务科决定留级的学生,要配合教务科及时告知家长并作好学生转班的思想工作。
8.凡涉及以上各类情况,班主任在告知有关科室和家长后请及时做好书面记录备查;如无法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请以挂号信形式予以告知,并保留存根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