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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学生考勤制度(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1-03-26  来源:
第一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上海市教委颁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学生考勤制度》。

第二条 考勤范围
(一)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课程;
(二)每月一次的升旗仪式,按一节课考勤;早操按三分之一节课考勤并作累计;
(三)学校安排的各类素质教育活动;
(四)各类实习、见习;
(五)早自习、午自习和晚自习,分别按一节课计算;
(六)军训。

第三条 迟到的考勤
(一)学生早自修到学校的时间是7:30分,迟于7:30分进入校园的为迟到。
  学校门口迟到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登记,记录;班级迟到由各班指定班干部负责登记,记录。
(二)正式上课迟到时间,按照教务处发布的《作息时间表》为准,由各班指定班干部负责登记,记录。
(三)夜自修迟到时间,按照宿舍管理组发布的夜自修时间为准,由管理人员负责登记,记录。
(四)学校组织的各类素质教育活动,按照活动组织者的规定,由活动组织者指定人员登记,记录。
(五)顶岗实习阶段,按照顶岗实习单位的制度,由顶岗实习单位登记,记录。
(六)考试的迟到,按照按照教务处发布的考试时间表为准,由监考老师登记,记录。
迟到三次,折合计算为一节旷课。

第四条 病假的考勤
(一)学生病假一律凭医生证明。(含学校医务室医生证明)
(二)医院就诊病历,可以作为病假证明。
(三)以病假为由请假的,返校后必须提供医生证明或者医院就诊病历,否则作旷课处理。
(四)病假由班级登记,记录,各系汇总。

第五条 事假的考勤
(一)学生事假,必须经家长同意才可向班主任提出。
(二)探亲访友、为同学过生日等不得作为请事假理由。
(三)事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紧急、特殊情况除外)事后核实请假并非紧急、必须的,作旷课处理。
(四) 请事假时间不得连续两周以上,超过两周的办退学手续。
(五) 事假的审批权限:
  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事假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的(含一周),由系主任审批;一周以上的,必须报请校长审批。

第六条 旷课的考勤
(一)以下情况,视作旷课:
1、未请假擅自未到学校上课;
2、以病假为由未到学校,事后没有医生证明、没有病历证明;
3、以事假为由未到学校,事后请假原因被证明是虚假的;
4、累计迟到三次的,计算为旷课一节课;
5、请假未得到学校批准仍坚持不到学校。
(二)旷课课时数的计算
1、旷课一天计算为旷课7课时;(含早自习、午自习)
2、累计迟到三次的,计算为旷课1课时;
3、素质教育活动,活动一天的计算为旷课6课时,活动半天计算为旷课3课时。
(三)旷课的处理
1、旷课节数在12节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节数在13节至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节数在31节至60节,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节数在61节至9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节数累计达到91节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一学期缺勤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病假、事假和旷课)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第八条 在考勤中,有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经教育屡教不改的,依据《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学生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批准,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必须本人当面向班主任请假,办理请假手续。紧急情况下学生不能当面向班主任请假,学生本人必须先打电话征得班主任同意。若是本人因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紧急情况没有能力请假的,可事后补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本考勤制度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本考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发布的《考勤制度》作废。

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 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