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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工学交替活动学生成绩的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20  来源:
各教学系、各教研室、全体任课教师:
  为更好地推动工学交替活动,保障学生充足的技能实训,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参加工学交替活动学生的成绩评定,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在校学习过一段时间但未参加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的学生,其各学科成绩,根据在校学习期间的作业、学习表现、测验与实习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在校学习期间的作业、学习表现、测验作为平时成绩,期中、期末成绩以实习成绩为依据评定。

二、在校学习过一段时间并且参加过期中考试而未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其各学科成绩,根据在校学习期间的作业、学习表现、测验、期中成绩与实习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在校学习期间的作业、学习表现、测验作为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即按期中考试成绩计算,期末成绩以实习成绩为依据评定。

三、在校学习过一段时间但未参加期中考试而参加了期末考试的学生,其各学科成绩,根据在校学习期间的作业、学习表现、测验、期末成绩与实习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在校学习期间的作业、学习表现、测验作为平时成绩,期中成绩以实习成绩为依据评定,期末成绩即按期末考试成绩计算。

四、实习结束、提前返校的学生,必须正常上课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是否参加期末考试,各系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五、对提前实习的学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未尽事宜,各系酌情处理,妥善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教务处
                                200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