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3-01-22 来源: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础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认真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核心和关键。为了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和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二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提出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细则,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各系依据学校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实施细则,组织校内外专家、教师,通过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及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科学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课程设置(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和学分分配、开课学期、实践教学环节安排等);教学进程总体安排(教学计划表);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等)。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初审。各系根据审议意见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方案经教务处汇总后,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核,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允许适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修订工作必须在学校教务处的统一组织下,按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有关要求进行。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3年左右全面修订一次。新生的培养按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老生原则上按原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七条 要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对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凡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增开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删除或更换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程学时、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对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涉及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应经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后,填写《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经系负责人签字,系盖章,由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凡涉及增开、删除、更换课程,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程学时,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须填写《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经课程开设系负责人签字、系部盖章,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凡属新增开课程,须附课程教学大纲(含实践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文件。
以上调整应由有关教学单位在变动涉及的学期开始前一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并填写《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通过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随意停课、开课,学校将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且视情节轻重按相应等级的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微调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一般由各系提出,各系在教学工作中要了解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社会的需求,掌握现行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若发现确有较大的问题需要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要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基本条件,提出调整意见。调整意见应包含调整的原因、目的和意义,以及调整的初步方案和调整后续问题的解决措施,报校教务处审批,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和各系必须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各系负责对本系各人才培养方案的档案材料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