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1-22 供稿: 编辑: 访问量:
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管理规定
校企合作、工学交替形式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本专业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所涉及到的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主要是指在非毕业学年,组织学生到相关企业参加的实践教学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专业技能实习、专业技能培训、校外教学实习、校内教学实习等。
2、工学交替的目的首先是在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使学生在真实的职场情境中,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团队协作精神、交流沟通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组织领导
1、建立工学结合管理机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立由专业系、教务处、学生处等组成的工学结合领导小组,负责工学结合实习工作的规划、协调、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或紧急事件的处理;由专业系负责工学结合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考核。
2、工学结合项目在正式实施前,必须进行以下审批程序:
(1)由相关系与相关企业进行初步商讨,实地考察该企业的工作、生活等设施,在确认可行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工学结合领导小组批准生效。
(2)由相关系与相关企业进一步商讨并签署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由系与实习企业共同制订具体实施计划以及教师安排、实习成绩的认定等意见,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正式启动工学结合项目。
3、由系和合作企业共同负责工学结合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1)校企双方应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前的动员和专题培训,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考核办法,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在进入正式企业前,由辅导员组织学生签署实习协议书,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共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学校领导定期到合作企业检查实习情况,加强指导和管理,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工学结合正常有序开展。
4、工学结合结束时,应将实习报告、协议书、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实习大纲与进度计划及指导教师实习总结等教学资料及时汇总存档。
三、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学校派出指导教师,可由专任教师或辅导员担任;二是由企业选派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校企双方密切合作,加强联系与沟通,重视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指导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中注意培养学生敬业守纪的劳动态度、不怕困难的心理素质、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2、企业指导教师应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学生的实习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如在实习期间,学生被安排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实习,企业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学生的表现、工作质量做出客观评价,评定成绩。
3、学校指导教师应全面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问题和事故隐患,并主动向相关系反馈;遇到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按学校的统一部署,做好调查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实习结束后,要听取实习企业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做好实习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4、学校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及时进行批阅;并结合实习期间学生的日常表现,评定学生实习考核成绩;最后按规定比例,综合企业指导教师的考核成绩,计算实习最终成绩。
5、学校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由各系根据其实际情况核定。
6、外出实习班级的辅导员,都有责任去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问题和事故隐患,协助学校做好非常情况或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四、学生职责
1、工学结合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所有学生都必须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实习态度,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2、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实习秩序,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严格遵守实习企业的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尊重企业指导教师,服从管理与分配;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事先报请学校和企业的批准,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由相关系与企业协商解决。
3、学生应提高自我管理能力,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在实习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管理规定,牢记“安全第一”,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外出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等,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在工学结合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上课培训、生产实习、政治学习等一律都实行考勤。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若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应向企业有关部门提前递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及请假期限,并出具相关证明(病假凭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事假凭家长信件等证明材料)并按审批程序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该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其他同学及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学生假满后,须及时向原批假人或有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若假满不能按时返回,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按请假审批程序审批。不经准假而缺席者,一律作旷课(工)论处。
5、实习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应及时撰写实习报告,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完成并交给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作为考核的依据。
五、成绩考核
1、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指导,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重考核制度。
2、工学结合作为单独一门必修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进行成绩记载。考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0%。学生如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实习,考核成绩应是所有实习岗位的综合考核成绩。
3、对于因各种原因而被批准同步安排在校内实习的学生,实习结束,考核成绩均以及格记载。
4、没有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和时间的学生,实习成绩均以不及格记载。有条件时,可由系协调,安排在其他班级进行工学结合重修,或利用假期安排在指定企业进行重修。工学结合重修最多只有一次,考核成绩最高为及格。重修不及格,不予毕业。
六、违纪处理
1、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可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并补充下列条款。当本补充条款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不一致时,按本补充条款执行。
(1)发生旷工(含培训课)情况,视其情节、认识态度和改正的表现,给予以下处分:旷工1天,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旷工2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旷工3天及以上,或屡教不改,重复旷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半月不归且无正当理由者,学校可张榜公布,给予退学处理。
(2)违反企业规定,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给予处分者,学校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责令赔偿损失。累计受到3次通报批评者,学校可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对于违纪情节比较严重,被企业取消实习资格而退回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认识态度和改正的表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严禁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利用工余时间聚众赌博、酗酒闹事。对于参与者,视其情节、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组织或发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围观或者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理。
3、举止不文明,在企业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破坏公共设施,且不听劝阻,不服从教育、管理,甚至侮辱、漫骂、殴打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违反企业消防、安全规定,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事故处理
1、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人身、财物安全事故,系、学生处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学校领导汇报。
2、出现重大事故时,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3、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现场,同时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学生情绪,恢复实习、教学和生活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4、各级各类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规定由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工学结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