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2 来源: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是我校中高职贯通培养教师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力量。选聘好兼职教师,对我校建立一支水平较高、专业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学团队,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制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服从学校的管理和规定。
(二)注重自身素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思想品德、治学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必须具备完成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专业对口,熟悉职业教育特点。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教学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熟悉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计划表》。
(二)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精心备课,认真上课,并能不断改革教学方法,能利用学校提供的其它媒体进行教学。
(三)参加所授课程的教研活动,共同探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四)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完成好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备课、上课、辅导、作业、实验实训指导、考试命题、阅卷等)的工作任务,确保教学质量。
(五)按时上课和下课,切实保证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减或调课的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并报系部及教务处同意。
三、聘任办法
(一)兼职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和归属,按照“必需、精选”的原则,由系负责遴选,报教务处同意,主管校长批准,然后由系部聘任。系根据课程开设需要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拟定下一学期聘请兼职教师计划,报教务处批准,并在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得到落实。
(二)兼职教师联系落实后,由本人填写兼职教师任课审批表,和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
(三)兼职教师被聘后,如发现教学态度差,或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系部应上报教务处组织相关教研室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若其教学工作仍无改进,系、部有权报请教务处解聘、撤换。如需解聘、撤换兼职教师时,系部应提前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四、管理考核
(一)教务处负责建立兼职教师人才库,广泛网罗社会各行各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储备人才,对拟任课教师进行资质审核和对实际教学能力进行考察。
(二)兼职教师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至一学期,其正式聘用期限根据教学需要和本人教学水平、教学效果而定。
(三)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和教学要求由系部负责安排提出。
(四)兼职教师的考勤、考核工作由系部负责完成。
(五)系部要通过教学检查、听课、学生评教、抽查学生作业、期末考试成绩统计、比较等各种方法了解兼职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等,并及时反馈给兼职教师本人。
(六)系部要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对兼职教师各学期所授课程、教学效果、教学评价及在本校的教学经历等建立档案,以便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七)为了激发兼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将兼职教师纳入我校教师教学奖励系列,对优秀者给与表彰奖励。
(八)学校定期召开兼职教师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