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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课、调课、代课及停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1-22  来源:
排课、调课、代课及停课管理规定
 
一、教务处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排课,如教学计划确需修改,承担教学任务的系应该在上一学期的第16周之前向教务处提交,经教学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二、每个教学班每天排课原则上不超过7课时,(上午4课时,下午3课时),每位任课教师每天排课原则上不超过6课时。
三、行政人员任课原则上不超过4节/周。
四、正式课表一经排定,在每学期第一、二周内,一律按课表上课,不得调换。
五、不得将课表上的非合班课改为合班课,确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系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合班上课属教学违规行为。
六、教师需要临时调课,应提前一天(24小时)向所在系主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调调整。
七、教师需要长期调课(一周以上),应提前一周向所在系主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八、教师因病、因事请假等,应提供相关证明,有关教学系须安排其他教师代课,代课教师须经教学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九、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断教学计划停课,应由教学系主任同意,分管校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停课一般应提前一周申请。
十、调整上课时间或教室一律按经教务处批准的通知执行,任何个人与班级不得私自调动。调、停课通知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有关学生,承担教学任务系负责通知任课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