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及试卷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中本中高职贯通培养的考试管理,促进考试与试卷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地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和考试质量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督促学生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评定学生学习成绩、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严密、科学的考试与试卷管理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风、学风、考风的形成,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必须加强考试与试卷管理,把好考试命题、考场纪律、阅卷评分关,逐步实现考试与试卷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考试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全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教务处具体负责期末考试周各门课程考试的时间和考场编排,同时负责试卷的接收、印刷、装订,并组织教学系有关人员分卷、发卷。
第五条 教学系的考试工作由系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教学系应建立由系主任、等人员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命题教师,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做好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分析、试卷检查、整理、归档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教学系应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加强学生的学风、纪律及诚信教育,做好考试的实施准备工作。
第六条 实行考场巡视制度。考试期间,学校从各部门抽调干部及教师组成巡考组,负责对各考场的考试组织与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考试方式
第七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又分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在制定教学计划时确定。
第八条 考试应贯穿在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当中,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答辩、操作演示等各种科学合理、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实验、实习和实训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习或实验报告、实际操作演示等评定学生成绩。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全面考核学生的知识与能力,选用恰当的考试形式。集中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如果需要采用其他考试方式的,由任课教师写出命题方案,教研室主任审定,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其他非集中考试的课程要着重平时考核,此类课程期末考核应采取有别于期末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方式,提倡采用小论文、案例分析、开卷论述、实验或操作等较为灵活的方式考核。对于确实需要闭卷考试的课程,应以考主观题为主。
第九条 集中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非集中考试课程由系安排在考试周前一周的教学时间内进行,集中考试课程每班一般为3-5门。公共课的集中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确定,其余的集中考试课程由系在落实教学任务时按照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原则上集中考试的要求确定,必要时和开课单位协商确定。每学期第七周教务处根据系确定的课程将各班级的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的课程统一下达。
四、考试命题
第十条 考试命题在系主任、教研室主任领导下进行,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指定有经验的教师命题,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按要求对每份试题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必须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并统一组织评卷。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试题的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考试平均分(即平均难度)可控制在75-80分之间,标准差控制在7-9左右。各门课程考试命题时应做到:基本题约占60%,稍提高题(稍难题)约占20%,进一步提高题(偏难题)约占20%。避免出怪题、难题。
第十三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同时准备难易程度相当但不雷同的A、B两套试题,一套用于正考,一套用于备考。每套试题必须附有“命题双向细目表”和“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装入专用的信封,A、B卷合装一袋,并由命题教师密封),集中考试课程的试题送教务处,由教务处主管考试工作的人员任抽一套作为正考;其余课程的试题送系主任指定专人保存。
第十四条 已建立试卷库的课程,由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抽出两套,再由教务处主管考试工作的人员抽出其中一套作为正考,另一套备用。
五、试卷印制与保密
第十五条 教学系系务员负责把本系的试题(有系主任签字且密封)和有关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给教务处,由主管考试工作的人员抽出正考试题送到教务处文印室印刷,交接试题时必须做好登记手续。凡因未按时送试题而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试题的打印必须做到字迹清晰、准确。试题的格式必须按要求的样式打印,凡不符合要求的试题一律退回重做。
第十七条 要建立和完善试卷印制质量责任制,确保试卷的印刷质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标明总页数。
第十八条 必须加强试卷的保密工作。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卷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六、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凡已选课并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情况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或经教务处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十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填在“学校取消学生考试资格通知单”(注明原因:缺课1/3以上或缺交作业1/3以上),经系主任审定后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该学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属于正常选课,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允许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本人在考试前填写“课程缓考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学校医务室或三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和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缓考方有效,否则按旷考论处。旷考的学生不允许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只能交费重修。缓考学生名单由系于考前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任课教师在该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生证进入指定考场应考。七、考试实施
第二十三条 集中考试的日期和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个别课程需要增加或减少考试时间的,应报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时,不得延长或缩短规定的时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须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生超过考试时间不交卷者,监考员有权拒收试卷,该生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四条 每位考生要间隔一个座位。
第二十五条 每个考场原则上配备一名监考人员,考生数超过50人的考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监考由教务处负责安排。监考人员应认真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考毕,监考人员在“考场登记表”上签名,并把表交回教务处。
八、阅卷评分和试卷保存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评分的一致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任课教师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评分标准,采取流水评卷或交叉评卷。教务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已阅的试卷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记分一般采用百分制。满60分以上为合格,不满60分者为不合格。
课程学习成绩的评定以期中、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60%或70%),适当参考平时考核成绩(占40%或30%)。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前一周根据平时考核记载(作业、测验、考勤等)和校规定的评分标准,计算出学生的平时成绩总分,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的平时成绩栏。
第二十九条 各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在该门课程考毕四天内(流水评卷的课程在考毕一周内)评完试卷(有特殊困难不能如期评定的,必须报教务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并填写一式两份“成绩登记表”(一份教务处存,一份系留存),经本人和教研室主任签名后交教务员,课程教师把成绩录入电脑后,将其中一份电脑输出的成绩单和原始成绩单送教务处。
九、考试质量分析
第三十条 考试质量分析有助于改进教学和提高命题的质量。教务处对全部课程的考试结果进行抽样分析,并报告考试质量(包括平均分、标准差、信度、难度和区分度等指标),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供有关课程改进教学和命题参考。
第三十一条 教研室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对本教研室开设课程的考试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内容包括:命题的内容、覆盖面、难易程度、阅卷的程序、评分标准、考试结果与预期结果等,在此基础上,在全系范围内进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