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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22  来源:
教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工具,教材的质量直接影响教学的效果。完善的教材管理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培养合格人才的基本保证。为了加强我校教材建设和管理,使教材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保证教材质量和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材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中专的教材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教材建设、优秀教材的评选与推荐工作。
(二)负责全校教材的征订、供应、保管,确保教材及时到位和教材经费的结算,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检查、落实教材工作中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教务处工作人员应做到热情服务,细致工作,积极开拓,做好教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是教材的选用与使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的教材建设、优秀教材的推荐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的教材选用,并按照提高教学质量的精神,尽量选用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十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材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
(三)本着谁上课谁定教材的原则,每门课程所订教材,需经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教师集体研究确定,再向所在系(部)推荐,学校批准后报教务处预订。
第五条 教材管理人员应做到热情服务,细致工作,积极开拓,做好教材的订购、发放及教材费结算工作。
第二章 教材供应范围和选用
第六条 教材供应对象为学校在读的学生及任课教师。
第七条 教学计划中的各门课程的教学用书和讲义、配套教学参考资料、自印教材、自编教材等,均由教务处图书馆负责组织供应。
第八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学生推销教材。
第九条 根据教学大纲(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或市教委颁布的、或学校制定的)优选各类统编教材。无统编教材时,可视学校各专业的实际需要选用基本符合教学大纲的其它教材(包括自编教材、校际自编教材等)。
第十条 所选用的教材必须适用于学校教学要求,符合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目标和要求。优先选用国家或省部级优秀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和近三年出版的统编新教材。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课程,尽可能使用电子音像教材或配套使用电子音像教材。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教材预订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教材(包括教师用书、学生用书)均由教务处统一订购,各系(部)不得擅自私订教材。
第十四条 教材的预订时间,统一在春、秋两季进行。每年的五月初预订当年秋季使用的教材,每年的十二月中旬预订下一年春季使用的教材,各教学单位均需在每年的4月中、12月初确定本单位所预订的教材报到教务处。
第十五条 各系(部)应根据教务处下发的教材征订目录和具体要求,由系(部)主任负责统筹,精心研究,充分论证,认真选用。确定后,必须按《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教材申报表》的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二份),力求做到不漏、不重、不错,经学校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送教务处办理预订手续。逾期再提出补订或更换教材的教学单位,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相关教学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 各系(部)在预订教材时,应特别注重教材的质量,专业必修课教材的选优率不得低于60%。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原则上只允许订购一种教材,特殊情况需要订辅助教材或补充讲义的,须报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预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销未列入教材计划的教材,一经发现,将追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使用自编教材,须写自编教材申请,经系(部)推荐,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预订手续。
第四章 教材订购
第二十条 教材的订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少量的教材需要自订或向出版社直接订购的,由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订购。其它所有教材均由中标供应商提供。
第二十一条 教材订购要与中标商签订购书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开课前的到书率达95%以上。同时要保证教材的质量,不得出现质量低劣的教材以及盗版教材和非法出版教材。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教材供应的连续性和时效性,合同到期前二个月由教务处写出教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送交主管校长,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或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认真科学地做好订购计划。每种教材的订购量为一届学生使用,在保证学生和教师用书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库存,避免因教学计划的变更和教材版本的更新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教材费中开支的教材各系原则上不能对外订购和印刷,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课程外,每门课程原则上只订一种版本的教材(有配套的习题集和实验用教材除外)。
第五章 校本教材
第二十六条 编写范围:反映学校重点学科水平,具有学校特色的教材;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确定该课程国内无相应正式出版的教材或该教材不适用于我校。
第二十七条 主编资格: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教师原则上应有高级职称或有5年以上教龄的中级职称,并且有讲授本课程2年以上的经历。参编教师应有2年以上讲授本课程的经历。
第二十八条 申报程序和立项:各系(部)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要求,制订自编教材的规划和编写教材的方案并填报《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自编教材申报表》,由教务处汇总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立项。
第二十九条 自编讲义系指由本校教师编写,有完整章节,字数在4万字以上,经教务处批准,统一印制成册,统一编号,供我校学生作为教材和实验指导使用的准教材(教学大纲、自习指导、教学辅导等不在此内)。
第三十条 教师自编讲义,应写出自编讲义申请,并提供编写大纲、主要章节内容,经所在教研室审核,系(部)审定,教务处批准,方可印制使用。
第三十一条 自编讲义的稿酬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章 教材发放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开学前到教材部领取教材。
第三十三条 领取教材时要当场检查,点清书种和册数,发现不符,当场解决;发现有缺页,可在一周内调换。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丢书和给别人代买教材,一律先到校财务处交款,后到图书馆凭收据领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等情况,教材一般不予退理。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以课表为依据报领教学用书,经系部主任批准后,由各系部教学秘书统一到教材科领取,并在教师领用教材本上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同版本教材同一位教师一般只领取一次(一般用三年),如有破损可以旧换新。
第三十八条 教师如需用课表以外科目教材,可向相应处室借用或购买,不另发给。
第七章 教材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材入库须严格办理入库手续,采购人员购进教材后,凭购书清单,经书库保管人员清点、验收、签字后方能入库。如数目不符、品种不对、单价不一,或讲义有印刷质量问题,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入库。
第四十条 教师用教材出库须凭系主任、领用教师签字。
第四十一条 老生领取教材须凭教务处印发的《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学生领用教材(讲义)通知单》,由各班学习委员在通知下达一周内到教务处领取教材。
第四十二条 新生于入学后10天内办理领取教材事宜。领取教材时,须凭系(部)开具的证明(应注明该班的专业名称、人数)和财务处开具的教材收费收据。
第四十三条 师生领取教材时,应对教材的品种、数量进行核对,教材一经发出,若非教材的印刷质量问题,一律不予退换、增补。
第四十四条 教务处应严格按各系(部)的预订计划发书。凡经由所在系(部)预订的教材,任何个人或教学单位无故不得拒领,否则,库存积压教材的书款将由相关的个人或教学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外单位来我校进修或旁听者,教务处尽量提供库存教材。
第八章 过期失用教材和积压教材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教材积压的处理原则:
(一)凡属教学系因计划不周,或其它原因造成教材积压,其经济损失由相应的系(部)承担;
(二)凡属学校方面的原因(如教学计划调整,招生专业变动等因素)造成教材积压,其经济损失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七条 凡库存三年以上,或已改版、修订的教材、讲义,经有关教学单位审核并鉴定,确定没有继续使用价值的;或教材缺页、破损及其它原因等不能使用的教材,均为过期失用教材。
第四十八条 过期失用教材应在说明原因的前提下提请报损,由教务处列具清单,填写报损表,送教务处主任审核批准后,其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教材经费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全校教材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结算,各系(部)不得擅自收取学生的教材费用。
第五十条 教材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教务处每学期对学生教材费用以班级为单位核算一次。
第五十一条 各系(部)教师用书,其经费由学校支付。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或其它原因离校,均需将教材款结算清楚,经教务处盖章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章 教材版本管理
第五十三条 教务处安排教材管理专员,负责订购、收集、陈列学校所开课程教材的多种版本,重点收集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国家教材委员会推荐教材,国优、部优、省优教材,包括收集学院教师的自编教材、讲义,以供从事教材建设和全校教师选订教材时参考,并用以展示我校教材使用的历史沿革、反映学校历年来教材建设的优秀成果。
第五十四条 教材版本管理的教材一律不准外借。
第十一章 教材库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教材库应保持整洁、干净、卫生,注意防火、防水等安全。
闲杂人员一般不得在教材库逗留,不得将有关教材私自借出。
第五十六条 领用教材人员应自觉遵守教材库管理制度,不得在教材库随便翻阅书架上的教材。
第五十七条 图书馆每学期做好各班级领用教材的核算记账工作,学生离校前报学校财务处,以便清账。
第五十八条 过时积压教材,由管理人员提出积压原因和报废理由,报教务处主管审核,提请校长签字同意后可作报废处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