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03-27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科学管理,保障学生会干部的优化、提高学生会内部管理效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会干部坚持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生会各级部门的学生会干部。
第四条 学生会干部依照学生守则履行职责,受学校保护。
第五条 学生会干部中的各级部门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团委、学生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和权利
第六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学生手册的执行公务;
(二)密切联系同学,倾听同学意见,接受同学监督,努力为同学服务;
(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四)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五)公正公平,克己奉公;
(六)学生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生会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学生会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学生会各级部门依照团委、学生会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织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学生会干部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学生会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学生会干部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学生会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条 学生会各级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一条 学生会录用的学生干部,采用公开招聘、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 录用学生会干部,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报考学生会干部,应当具备学校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录用学生会干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启事;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公开面试;
(四)对面试是合格的进行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面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团委审批。录用特别优秀的学生会干部,经团委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五条 校级学生会干部的录用考试,由校团委、学生会负责组织。第十六条 新录用的学生会干部,试用期为半学期。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学生会干部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学生会按照管理权限,对学生会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学生会干部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十九条 学生会干部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月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月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条 团委负责学生会干部月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月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秘书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学生会工作部门副部长以上领导职务学生会干部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月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学生会干部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月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学生会干部的奖惩、培训、开除以及调整职务、级别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由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会干部给予奖励。对学生会干部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建议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学校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学校和师生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由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会干部的奖励分为: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团委、学生会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学生会干部,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对抗上级决议或命令;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弄虚作假,欺骗老师和同学;
(五)滥用职权,侵犯同学利益,损害学校和同学的关系;
(六)在对外活动中有损学校荣誉和利益;
(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八)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干部有本条例的二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处分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处罚。
第三十条 处罚分为:警告、停职、撤销、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受处罚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三十一条 处分学生会干部,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学生会干部的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会干部处罚,应当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交秘书处决定,并报团委备案。学生分会开除干部,必须经学生会副部长级以上全体干部集体讨论报请秘书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处罚,分别在两个月至半学期内由秘书处解除处罚。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学生会干部在受处罚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罚。解除处罚后,晋升职务、级别、不再受原处罚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处罚决定和解除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本人。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六条 晋升学生会干部的职务,必须在团委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任职的经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干部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老师与同学意见相结合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月度考核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入选;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干部在月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不胜任又不宜转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停职。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条 学生会干部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竞聘制。
第四十一条 校学生会及其工作部门按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学生会干部。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学生分会调入校学生会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五)由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两周以上的;
(四)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干部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团委批准,可以在学生会非本人任职部门兼任一个实职。
第十章 培 训
第四十五条 因团委根据学生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学生干部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会干部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学生会干部更新的知识培训。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会干部实行交流制度。学生会干部可以在学生会内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学生会每学期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学生会干部进行交流。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各级部门接收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学生会干部,应当又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条 调任,是指学生会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学生会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以及学生会干部调出学生会任职。
第五十一条 转任,是指学生会干部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学生会内部的平级调动。学生会干部专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 轮换,是指学生会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学生会干部,有计划实行职位轮换。学生会干部的职位轮换,按照学生会干部管理权限,由团委负责组织。
第五十三条 挂职锻炼,是指学生会有计划的选派在职学生会干部在一定时间内到学生分会、班级担任一定职务。学生会干部在挂职锻炼时间,不改变与原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十二章 辞职辞退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会干部辞职,应当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应当在三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学生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学生会干部三至五周的最低服务限定;未满最低服务限定的,不得辞职。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学生会干部,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会干部辞职后,二个月内到学生会工作,须团委处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月度考核中,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部门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个月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五)不履行学生会干部义务,不遵守学生会干部纪律,经过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五十八条 辞退学生会干部,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秘书处审批,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会干部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辞职离开学生会和被辞退的干部,不再保留学生会干部的身份。
第十三章 申诉控告
第六十条 学生会干部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或者向学生会申诉组申诉,其中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生会申诉组申诉。受理学生会干部申诉的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学生会干部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对于部门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学生会主席或者学生申诉组提出控告。受理学生会干部控告的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六十三条 学生会对学生会干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十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四条 团委负责学生会干部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团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学生会干部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或辞退学生会干部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学生会按照学生会干部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学生会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由团委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有学生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