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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学生证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07  来源:

1、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主要材料。在新生取得本校学籍后,由教务处统一发放学生证。
2
、学生证只限于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送于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涂改学生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3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日期内,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之后,学生证方为有效。
4
、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学生证时,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换理由,并提交有效证明,交教务处审批。
5
、学生发现遗失学生证,必须立即向教务处报失,并填写补发学生证申请表经班主任批示意见后,连同近期一寸证件照一张交教务处,凡遗失学生证申请补发或者有特殊情况需更换者,交费5元。
6
、每月1025日(遇节假日顺延一天)教务处集中受理学生证补发和更换,申请补发和更换的学生证经校对无误后于当月1530日发放(遇节假日顺延一天)。凡在申请补发和更换学生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7
、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发后又找到者,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教务处予以注册。
8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个学生遗失申请补发学生证,最多办理二次。如再遗失,一般不予补发。
9
、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停止办理学生证事宜。
10
、学生退学或毕业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