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络安全建设,规范微信群(以及 QQ 群、微博群等自媒体,下同)运营,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网络及信息传播环境,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安全与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校师生员工应当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践行文明风尚,不得利用微信群从事危害安全、宣扬暴力、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秩序、诋毁他人、侵害隐私、传播色情等违法违纪活动。
二、学校注册认证的“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具有唯一性,任何部门及师生员工不得使用校级名义开设微博、微信或相关群聊,违者将依法追责。
三、为便于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学校各系、各部门、各班级经信息技术管理中心备案后,可以建立微信群(附: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微信群等自媒体组建备案表),其中以各系、各部门、其他相关群体为单位建立的微信群,部门负责人或至少 1 名中层以上干部应当加入并监督信息内容;以各班为单位建立的微信群,班主任应当加入并监督信息内容。
四、确因工作需要,由 3 名(含 3 名)以上教职工临时建立微信群, 须经信息技术管理中心备案,并至少有 1 名中层以上干部加入并监督信息内容,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解散群聊。
五、每一个群聊必须指定 1 名群主作为负责人,在备案时注明,并遵循“谁开设谁负责,谁主办谁管理”的原则。当群主调整时,还须向信息技术管理中心重新备案。
六、学校不提倡班主任建立家长群,针对全班家长发布的告家长书或通知等,可以通过微信、QQ 等群发功能传达。
七、当自媒体中出现恶意信息、账号被盗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群主有义务及时制止,必要时及时解散群聊,以免造成及扩大不良影响。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处理。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十、本办法解释权属信息技术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