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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班子建设——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8-05-07  来源: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学校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增强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学校的下列重大决策事项适用本制度: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三)以学校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学校的重要管理改革方案等。

(六)学校业务骨干的调入、选拔、培养与教育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七)校级预算。

(八)需学校投资的重大项目、重要专项计划。

(九)学生退学、转学、借读。

    (十)固定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十一)奖金分配、职称评审等关系全校教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必须经党政领导共同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决策程序为:

决策事项的提出决策的准备决策的确定决策的实施。

(一)校领导可提出拟决策事项;各处、室领导可提出拟由校领导决策的事项,但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分管领导提交审议。

(二)提出的拟决策事项是否进入决策程序,由校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决定。

(三)进入决策程序的拟决策事项,由校长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拟定备选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要时请校外专家论证或咨询。

(四)承办人在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编制决策方案草案。草案应尽量反应不同的意见和要求,根据承办事项特点,必要时可拟定两种以上决策方案草案。

(五)凡缺乏可行性,或者成本过高,超越群众承受能力的决策事项,应当报请决策事项提出人或者批准人批准后,予以否决,或者另行拟定决策意向。

(六)决策草案由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通过。

(七)校领导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以各种形式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八)审议决策方案草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最终做出相应决定。

(九)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决策方案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校长、党总支书记、分管校长应当到会。否则,除必须立即进行决策的紧急事项外,应当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十)学校重大决策形成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记录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

(十一)决策形成后,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紧急程度,一般可以直接执行,必要时可以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普遍执行。

(十二)学校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学校的决策。校办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未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执行或者改变决策内容。

三、其它规定

(一)本制度未及的或突发的重大事项,需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需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本制度解释权属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