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1、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2、学校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3、学校的重大问题是指学校党政工作过程中必须作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二、会议形式
1、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学校全体党总支委员组成,重大问题主要由校长主持,根据内容也可以由党总支书记主持。讨论决定学校的“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2/3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相关议题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2、学校党的委员会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会议规则规范全过程。
三、会议规则
1、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2/3,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2、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4、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5、对前次或以前做出的决策,如有与会同志提出复议,由校长征求应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复议。
6、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7、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部门。
8、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决策范畴
学校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以下议题均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畴,必须经过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班子)决策后方可执行。
重大决策:
1、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落实方案;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3、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计划和要点;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
5、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6、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7、学校校区布局、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8、学校年度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
9、学校下属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10、学校基本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1、各种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2、学校职工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学校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
14、学校校舍、校产、基础设施等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对外长期(一年以上)出借的原则、方案和管理办法;
15、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法律问题的处置;
16、学校重要人才的引进、重要人事安排和相关政策调整;
17、 全国及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18、授予学校教职员工市级以上各类奖励、荣誉称号人选的推荐;
19、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20、党政主要领导认为应当由党的委员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
1、党政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调动、奖惩;
2、校级、科级后备干部选拔、推荐;
3、学校向上级推荐或上报的后备干部人选;
4、学校干部聘任工作方案;
5、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正、副书记的审批;
6、工会、团委负责人人选的审议、上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
7、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监督的方案和实施;
8、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方案和实施。
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年度基本建设和重大修缮工程项目计划;
2、学校年度重要物资、设备采购计划;
3、建设项目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招投标的组织协调工作;
4、建设项目有关设备材料招投标的组织、评定工作;
5、建设项目经费预算、竣工决算及社会审价的组织协调工作;
6、有关教学、科研、庆典等重大建设性项目的立项;
7、国内外合资、合作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计划。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年度决算、预算计划的制订和调整;
2、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3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3、专项经费使用人民币3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调整和改变;
4、受捐赠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及实物;
5、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定;
6、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五、监督检查
1、本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制度,根据分工情况向党的委员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2、工会、教代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与各级领导班子沟通。
3、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办制度,负责跟踪督办决策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报告。“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予保密的外,应适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4、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校长、党总支书记报告,视情处置。
六、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根据党政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涉嫌违纪违法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1、本细则由党总支、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