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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班子建设——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关于领衔督导制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07  来源:
     为进一步发挥领衔督导作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学校发展当前形势,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校长作为法人代表,对校园安全稳定负总责;作为领衔总督,对领衔督导、巡视巡查工作负全责。

二、领衔督导作为学校最高层次的督巡、督查,巡视巡查属于学校二级督巡、督查。

三、领衔督导与巡视巡查采取挂牌公开督巡、督查。

四、领衔督导时间为:每周一~五,每天上午7:00~下午19:00。巡视巡查时间为:每周一~五,每天上午7:00到下午全校学生放学。

五、领衔督导和巡视巡查人员每天必须认真填写《领衔督导登记处理表》和《巡视巡查登记处理表》,并将电子表格发给校办主任,发到电脑邮箱或微信均可。

六、每天的巡视巡查工作在领衔督导领导下进行,发现一般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特殊问题、突发问题、疑难问题,包括突发事件,由领衔督导牵头或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共同研究、共同商量、协同处理,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并成立专案组,邀请法律、心理、青保、公安、治安等专家组成,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事件。坚决守住校园安全防范底线,全力筑牢校园稳定铜墙铁壁。

七、本补充规定中,领衔督导、巡视巡查工作原则上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八、本补充规定未尽事宜,另行研究调整、妥善解决。

九、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