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本市教育系统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党委有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七项纪律。
第一条: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校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与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不准搞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对各种政治谣言保持高度的警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要与邪教及其他非法组织和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作坚决的斗争。坚决反对和抵制散布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反对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条: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干部提拔任用和涉及教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的决策,必须在调查研究、广泛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所有重大问题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不准违反保密纪律,不准违反组织纪律随意许愿和表态。
第三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校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资金管理意识,强化在经济问题上的自律意识。严禁设立帐外帐,坚决取消“小金库”。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任何收费必须经过学校批准,不准自作主张乱收费,不准巧立名目加重学生负担。不准截留学校收入设立由个人保管或以私人名义储存,由少数人控制和支配的“小金库”。
第四条: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纪律。校级领导干部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购物凭证。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要进行登记。不准接受可能有碍公务履行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的活动。在与外单位交往中必要的招待宴请,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合理开支。不准用公款招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第五条:严格遵守人事纪律。校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各项人事工作制度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招聘人员、增资、用工、评优、培训、出国等方面,为自己、亲戚朋友和下属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必须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事随时报,无事年终报,不准隐瞒、漏报和不报。
第六条: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校级领导干部在外事活动中要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学校利益。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必须经学校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并严格控制出访经费。不准搞公费出国旅游。干部持有因私护照,以及干部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的,要作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第七条:严格遵守经营纪律。校级领导干部在物资采购、工程招标、重大项目投资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准擅自指定客商、决定价格、优惠条件。不准私下会晤客商,泄露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不准私自收受佣金、回扣等各种好处。与自己配偶、子女、亲属所在的单位开展经济活动时,应自觉予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