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
二、本制度所指因公出国(境)是指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学生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讲学、演出、交换交流等。
三、学校出访活动要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路线、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
四、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报告、请示制度。出访信息要报告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内容包括团组成员信息、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获批后执行。
五、因公出国(境)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注重外事礼仪,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六、本制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及实际情况需要等因素及时调整和完善。
一、公务接待以“真诚、热情”为原则,以诚相待,提倡节俭,反对浪费。
二、上级部门、外省市及兄弟学校来校指导、交流工作的,提倡吃工作餐。
三、凡属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学校进行的评估、考核、验收等发生的招待费,由学校承担。
四、接待工作餐,必须按实际人数,每人每餐原则上不超过 30 元。工工作餐一律不得饮酒和含酒精饮料。
五、外事活动所需招待费用由承办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特殊情况需外出接待的,须先通过领导审批同意,不允许先招待后审批。招待费用必须严格控制。
七、外出接待费用凭正规餐饮发票及相关票据,依学校报销流程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八、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本着对口接待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对应处室和必要的工作人员陪餐。不得随意扩大陪餐范围。
九、本制度解释权归属校长办公室。
第一条:学校所有机动车的日常保养、维护及驾驶员管理由后勤保卫处负责。
第二条:面包车及轿车使用均由校办统一安排,轿车原则上只保证校领导公务用车。
第三条:用车者须提前到校办登记,不得随意出车。第四条:车辆使用范围:
(1) 校领导公务用车。
(2) 财务处运送大笔现金、重要凭证等工作用车。
(3) 运送一定数量的档案、机要文件或提取单人无法提携的其他物资。
(4) 其它用车包括:教材、试卷运送;处理突发事件;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公务事项等。
第五条:遇特殊情况用车发生变化,应理解、配合校办的协调安排。
第六条:学校机动车原则上在校过夜,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停放在外者,须经校办批准。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应详细填写车辆使用记录表(见附件),由校办定期检查。
第八条:机动车如需保养维护,须提前告知校办。
第九条:本条例自颁布日起施行,原车辆管理办法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自行废除。
第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附件:《车辆使用记录表》
附件:
车辆使用纪录表
日期 | 起始 时间 | 起始 里程数 | 结束 时间 | 结束 里程数 | 目的地 | 驾驶员 | 用车人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