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校规模等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为使学校健康、稳步发展,规范用人制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及激励机制。
二、回避范围
全校教职工,包括外聘行政、工勤人员。外聘兼课教师除外。
三、回避关系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其他需要回避的关系。
四、回避内容
1、招聘回避。人事处、用人部门在招聘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要求进行招聘,鼓励全校教工(包括外聘人员)向学校推举各类学校所需人才。招聘对象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回避范围、第三条回避关系的,不予招聘。
2、内部岗位聘用回避。凡与学校中层以上(含中层)干部存在属本制度第二、第三条的,不得应聘学校的人事、财务、驾驶员、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3、涉及本制度第三条存在直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原则上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及职务级别相同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4、考核、选拔、晋升回避:涉及到学校各类考核、选拔活动,存在第三条所列范围关系的,具有评审权的一方回避。
五、杜绝各级领导干部通过各种途径安排亲属到本校工作。
六、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招聘与之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七、任何人不得隐瞒在本校内的亲属关系,否则一经查实,即辞退其亲属,并给予本人相应纪律处分。
八、本制度解释权属学校人事处。
九、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