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人事与用人制度的改革与深化,充分发挥每位教师的优势,人尽其才,稳定教师与干部队伍,在《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中级职评、聘及申报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对于“凡申报讲师职务者,应当有班主任工作经历,并经学校考核合格”,作如下补充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的,在教师中级职务申报时,只需要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但不作时间要求。
1、担任校领导三年及三年以上的;
2、担任中层干部三年及三年以上的;
3、系班子成员中主管德育工作满三年及三年以上的;
4、学校派遣前往西部地区支边支教满两年及以上的;
5、学校派遣郊区支教满三年及以上的;
6、参加对口支援持续时间满两年及以上的;
7、其他因整体工作需要未安排担任班主任工作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