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保证学校事业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科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
财务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
二、负责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配置学校资源。
四、负责全校的财务收支和收费管理。
五、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按时编制会计报表,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认真做好会计监督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维护学校财经纪律。
七、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做好税收申报交纳工作。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九、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为校长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核销工作。
第四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学校财务科设立专职财会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科会同人事科办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科组织实施。
学校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进行会计事务工作。对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会计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学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校内的会计和出纳也不得是亲属。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一、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一般不得超出学校综合财力承受能力编制“赤字预算”。
三、学校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原则。要遵照“大收大支”原则将学校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学校预算由各部门提报计划财务科汇总,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三重一大审核批准,由第三方评审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进行公示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确定,即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为了维护学校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财务科根据学校审批报告或决议向上级申报预算调整。
第八条 学校预算外收入(学费、住宿费),按照财政局“收缴分离”的政策,及时上缴财政国库,待核准返回后作为学校事业收入。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学校人员经费预算执行由人事科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资料,经校长批准后,由财务科审核、控制、落实并核算;公用经费部分预算采取由各位分管校领导审批控制使用;校内项目经费预算由校长办公室三重一大会议同意并经有关第三方评审论证等程序后,经上级部门批准执行,项目办对所有项目执行进行监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财务科审核并核算。
第四章 学校收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捐赠收入等。
学校的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其他预算收入等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核算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教育费附加拨款。
财政补助预算收入是指核算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教育费附加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学校开展教学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
事业预算收入是指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包括:学校开展教学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核算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预算收入是指核算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现金流入。
四、非同级财政助拨款收入是指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是指核算单位从非同级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
五、其他收入是指核算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行政单位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账款、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
其他预算收入是指核算单位除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之外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包括捐赠预算收入、利息预算收入、租金预算收入、现金盘盈收入等。
六、捐赠收入是指核算单位学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
学校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应缴的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科,严禁各部门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由财务科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国家有规定但未纳入收费许可证的,财务科必须先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物价局批准后,才能按批准后的项目、标准收取,并进行公示。其他性质的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校内各部门不得自行收取任何费用。每年要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监督监察局的年审。
第五章 学校费用、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其他费用等
预算支出类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投资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业务活动费用是指核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为了满足成本核算需要,本科目下还可按照“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计提专用基金”等成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归集能够直接计入业务活动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业务活动的费用。
二、单位管理费用是指核算事业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核算单位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
四、事业支出是指核算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科目按照“财政拨款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基本支出”和 “项目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经营支出是指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核算单位除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以外的各项现金流出。
第十三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督促项目负责人报送专项结项报告和绩效书面报告,并配合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日常经费开支以及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财务科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拒绝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第六章 预算结余
第十六条 预算结余包括资金结存、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余、专用结余、经营结余、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资金结存是指核算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的流入、流出、调整和滚存等情况。资金结存下设置明细科目零余额是账户、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明细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出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货币资金”:本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金。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本明细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可以使用的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和财政应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
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核算按照规定提取的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他基金、福利费等。
一、修购基金可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可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二、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三、其他基金是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四、福利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用于职工困难补助、家属医药费、疗修养费等支出。
第八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返还额度、应收及暂付款(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库存材料等。
货币资金的管理
1、现金是指学校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2、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1)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2)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3)网上银行划款超过授权限额应由两人分别操作,经办卡和授权卡必须妥善保管并注意密码的安全性、保密性。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并与银行存款调节表相符。对未达账项,必须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3、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用于财政部门批复授权支付情况下所取得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增减变动。
(1)财政直接支付
是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种方式,是指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提出支付申请,经教委、财政审核后有财政国库开出支付令,送代理银行,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包括:工资、政府采购项目及其他直接支出。
(2)财政授权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是国库集中支付的另一种方式,是指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资金用途,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送代理银行,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的支付范围是指除财政直接支付支出以外的全部零余额账户额度支出。
4、出纳人员对现金、支票、有价票证、银行印鉴等负有保管责任。
5、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1)、加强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对应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实现电算化管理。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科催收各种应收款,避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应收及暂付款必须及时催收催报,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部门和个人,财务科将停止其继续用款权利。对长期挂账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先由经办部门(个人)提出书面陈述报告,再由财务科报校领导审批,按批准后的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6、库存材料的管理
(1)、库存材料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教材等。
(2)、总务科和图书馆必须加强对库存材料的管理,确保学校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总务科和图书馆应当对库存材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库存材料发生的盘盈、盘亏应凭相关批准手续及时进行调整,财务科相应作账务处理。
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是指核算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根据资产管理信息平台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计入业务管理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1、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3、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各种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计算机、空气调节器、一般文体设备等。
4、图书设备是指学校图书馆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设备管理。
5、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各种文物、古物、纪念物品等。
6、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须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配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学校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进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校权益受损。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固定资产,由总务科鉴定上报,经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科,核销固定资产帐;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由总务科会同有关人员鉴定,经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财务科核销固定资产帐。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上交财政国库。
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总务科应及时报财务科,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
四、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核算单位无形资产的原值。
无形资产取得分为外购的无形资产、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是指核算单位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根据资产管理信息平台按月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计入业务管理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
五、对外投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学校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经营投资是指学校出资兴办的校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债券投资是指学校通过购买债券方式进行的投资,包括购买国库券和其他各类债券。
对外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等工作为前提,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所有的对外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经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必须明确学校自身与被投资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章 学校负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负债包括应付及暂存款(应收付款、其他应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税务各类款项。财务科应按照财政、税法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各类应缴的款项,不得无故拖欠。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属于学校,但委托单位应将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报财务科备案,并作为核算的依据。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科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分为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一、资产负债表反映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二、收入费用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发生的收入、费用及当期盈余情况。
三、净资产变动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净资产项目的变动情况。
四、现金流量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五、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预算会计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一、预算收入支出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各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收支差额的情况。
二、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预算结转结余的变动情况。
三、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反映单位本年财政拨款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及相关变动的具体情况。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一章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财会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并行使财务监督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应学校所有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