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评价,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组成及督导的聘任
1、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和考核的专门组织,也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咨询和参谋机构。
2、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主管教育教学副校长、教育教学综合督导处主任、教务处主任、人事处主任及系(部)主任、若干督导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督导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学校督导从学校在岗或离退休人员中聘任,聘期为一年,可以连聘连任;根据个别专业群的需要也可聘任校外督导。学校督导和校外督导均由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聘任,颁发聘书。
4、各系(部)均应成立相应的教育教学督导组,落实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的工作要求。系(部)督导由各系(部)推荐,经学校审定后由系(部)主任聘任。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能
1、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宏观的管理与指导。
2、集体研究、讨论并制定和颁布有关于加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各项重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办法及实施方案。
3、领导与指导教育教学监控运行,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措施,以保障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的聘任条件
1、长期从事教育教学一线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及实践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个别紧缺专业可为中级职称。
2、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责任心强,为人正直,秉公办事,敢于发表意见。
3、热心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有较充裕的时间投入教育教学督导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督导人员的职责
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制度》、《督导工作准则》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考核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工作要求
1、学校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与领导,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督导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工作。
2、督导人员可采用随机听课、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题调研、教学文件抽查等方式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各部门和教师必须配合。
3、督导听课时一般不事先通知,必须按照教育教学综合督导处统一制定的听课标准进行,课后应及时向被听课教师反馈并在听课评价表中记录交流情况。
4、学校督导应于每学期第一周提交具体听课表,教学岗位的督导人员每学期听课4~6节,行政岗位的督导人员8~10节,其中开学听课由学校统一安排。每次听课后于当天将听课评价交到教育教学综合督导处。
5、系(部)督导组听课必须覆盖系(部)内每位教师学年内1次以上(以学校督导身份听课的除外)。
6、督导人员要参与每学期的教学质量调查学生座谈会。系(部)督导组要
不定期组织本系学生和教师座谈会,了解师生意见,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7、完成学校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督导任务。
第六条 督导的待遇
督导人员按学校规定享受听评课津贴,标准另定;对表现特别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七条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教学综合督导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