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用工制度的改革,规范外聘人员的聘用程序与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外聘人员主要由部门聘用、部门负责管理,坚持“按需、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外聘人员的实施范围
(一)外聘人员:
是指校内各部门所聘用的非正式编制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本市及外省市待业、失业人员不能作为外聘人员聘用。
(二)外聘人员适用的岗位
1、教师岗位:教学、班主任岗位。
2、教学辅助岗位:实验技术、图书管理、网络管理等其它教辅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岗位:保安、门卫、校园保洁、校园绿化、维修等工勤岗位。
三、聘用与聘用条件
(一)聘用
学校使用的外聘人员,可实行公开招聘与用人部门直接聘用的形式进行,具体聘用工作依据聘用条件和程序由学校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共同进行。
(二)聘用条件
1、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1)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必须取得与所应聘的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并具有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4)具备应聘岗位需要的其它条件。
2、应聘人员的必备条件
应聘教师岗位条件:
(1)教学岗位:
①具有承担教学工作所必须的任职资历等条件。
②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③具备承担教学任务的身体素质。
(2)班主任岗位:
①具有应聘岗位所需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专科(全日制)及以上学历。
②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与管理学生的能力。
③具备承备班主任工作的身体素质。
(3)聘教辅岗位条件:
①具有应聘岗位所需专业的大学专科(全日制)及以上学历。
②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计算机操作与维护能力,
(4)应聘工勤岗位条件:
具有工勤技术岗位所需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普工岗位除外)。
3、一般情况下,外聘人员的年龄男性应在65周岁以下,女性应在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四、聘用程序
(一)部门申报
各用人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聘用岗位特点、用人数量及素质要求形成具体用人计划,在每一学年初报送人事处,按程序审核批准后由人事处将用人计划在校园网或其它场所发布。
(二)资格审查
各部门依据条件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者由各用人部门统一报人事处复审后签订聘用协议。
(三)聘用期限
(1)教学岗位:以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为限
(2)班主任岗位:聘期1-3年
(3)教辅岗位:聘期1-3年
(4)工勤岗位:聘期1年
工勤岗位试用期为1个月;辅导员、教辅和管理岗位试用期为3个月。
(四)对本办法试行前已在岗工作的外聘人员,人事处依据聘用条件对其资历重新审核, 签订新的聘用协议。
五、工资与其他待遇
外聘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由人事处统一制定。所有外聘人员的月工资标准不能低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享受编制内人员的其它各项福利待遇,特殊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六、考核与奖惩
(一)各用人部门要建立外聘人员聘期内考核与年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履行协议和岗位职责的情况。教学人员主要考核教学质量与教学能力,其他人员主要考核日常工作表现、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技术水平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聘期内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奖励。
(二)在聘期内,如有违反国家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协议外,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管理
外聘人员的管理部门是学校人事处和各用人部门。
(一)学校人事处负责对全校外聘人员进行宏观管理,对于不经审批擅自用人的部门,学校不予办理用工手续,不发工资。
(二)各用人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进行日常的具体管理。负责对外聘人员的思想教育、上岗前后的培训、工作考核、考勤和病事假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每月向人事处上报外聘人员的工资表,负责在每学年末核对本部门实际聘用的人员及变化情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下学年用人的增减计划,上报人事处。
(三)严格加班工资及各项补贴发放的审批程序,未经批准的加班工资和补贴不予发放。
八、附则
(一)协议书由人事处统一制订。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
(二)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三)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相违背时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