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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师德建设——学校教职工师德规范及其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7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要以师德规范严格自律,以强烈的敬业精神、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的道德行为成为学生的楷模,成为党和人民的好教师。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三条  师德规范的总体要求为:坚持方向、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严谨治学、积极进取;组织纪律、团结协作。

第四条  坚持方向、为人师表

()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自觉提高政治修养和思想觉悟。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四)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平对待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五)在教学活动中,仪态端庄,衣着整洁,言行文明,态度和蔼,以自己优良的道德品行和形象熏陶感染学生。

    第五条  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一)勤奋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认真对待教学中的每个环节,按时高质量完成各种教学资料的撰写。

(二)理论联系实践,培养学生在社会实践、统考、技能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学校大型教育教学活动中(如运动会、技能大赛)承担主要任务,工作认真负责,有始有终。

(三)努力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综合能力。

(四)能教善管,严格管理课堂纪律,掌控课堂能力强,教学过程中渗透德育教育。掌握学生课堂违纪情况,协助班主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教书育人,诲人不倦,教学方法灵活,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受学生欢迎,教学效果好。

第六条  严谨治学、积极进取 

(一)精通本职业务,能尽职尽责,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开拓创新。积极参加新专业、新课程的开发研究,参与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编写校本教材。

(三)勤奋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钻研业务,优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四)关心学校的长远发展,在学校重大教学改革和申报、评审工作中承担重要任务;作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

(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树立优良的教风、学风。

第七条  组织纪律、团结协作

(一)组织纪律观念强,严守秘密,遵守时间。

(二)勇挑重担,顾全大局,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不计个人得失。时刻注意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形象。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随意请假、调课,无教学事故发生。

(四)公正廉洁,严肃考风考纪,不徇私舞弊。

(五)关心同事、尊重同事,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第三章  师德考评

第八条   师德考评的目的是为了引导教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努力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和发挥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增强教师的参与意识。

第九条  师德考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与合理的原则。

第十条  师德考评实行逐级负责制。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指导、督促各教学部门(专业系)的师德建设工作,审核师德考评结论,审议师德范畴内的奖惩对象等。

第十一条  师德考评纳入教师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与年度考核的其他考核内容同步进行。

进行年度考核时,由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评工作。由教师本人填写《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师德建设考评表》(具体内容见附件一),进行自我评价和教师互评,专业系主任和考评组分别评分,教务处进行分数汇总。

第十二条  师德考评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进行师德考评的主要依据是本规定第二章中对师德规范的要求。

(一)“优秀”条件:能模范遵守师德规范,热爱学生,师德高尚,业绩突出,深受学生爱戴、同行好评。被评为“优秀”的,需提供本人的优秀事迹材料。

(二)“合格”条件:能较好遵守本规定对师德规范的四个方面要求。

(三)“基本合格”条件:基本能遵守本规定对师德规范的四个方面要求。

(四)教师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师德考评结论应定为“不合格”(如确定为“不合格”,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在讲台上或教材中公开散布违反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2、在教学或科研中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受到了处分。

3、违反学术道德,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弄虚作假的。

4、以教谋私,向学生索取财物者;或出现其他有失教师身份的言行,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5、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师德考评结论的使用:

(一)师德考评结论是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派出进修和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当年师德考评结论为“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师德考评结论为“不合格”的人员,其当年的年度考核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不能派出进修学习。

(二)师德考评结论是学校评选、推荐各级各类学术骨干时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情况下,师德考评结论为“优秀”的要予以优先考虑;已入选人员为各级各类学术骨干的,若师德考评结论为“不合格”,则取消其资格。

(三)对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要及时劝诫。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教育部教师〔20051号文件规定,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