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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10  来源: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学校各专业四年级学生(四年制)或三年级学生(三年制)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

 

第四条:各专业系要根据《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认真制订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实施计划。有条件的应邀请实习单位共同制定,经学校实习领导小组审批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实习计划应包含:实习的目的与要求;实习的内容与检查方法;实习方式和时间分配;实习单位及岗位等

《实习教学大纲》由专业系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主要内容包括:实习性质、目的和任务;实习内容与基本要求;实习程序与时间分配;实习考核方式与评分办法;实习时间安排等。实习实施计划是专业系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基地与其他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实习教学实施方案,主内容包括:各专业系实习工作组织机构与人员名单;集中实习的单位与实习学生名单;分散实习的要求与实习指导安排、实习内容;实习工作日程安排、实习纪律、实习考核和经费预算等。

 

第五条:成立实习领导小组,加强对实习进程指导和管理。实习工作由实习领导小组领导,分管副校长组织职能部门和各系负责实施。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组员:学生工作处主任、教务处主任、专业系主任

 

第六条:成立实习阶段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实习阶段的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德育管理,强化学生的职业意识。提高实习生的综合竞争力。

组长:分管德育工作副校长

副组长:学生工作处主任

组员:教务处、各系、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和专业系在实习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加强实习管理。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1、各专业系应于实习前组织实习动员,向学生宣讲实习的目的、介绍实习基地情况,加强纪律教育、安全教育等。

2、各专业系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当年度的实习教学实施计划,于五月一日前报送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3、实习期间,各专业系要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在实习基地集中实习的,应为每个基地单位安排至少一名指导教师,负责与基地单位的联络沟通与协调工作。

4、学生处应及时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认真做好实习生的跟踪调查。

 

    第八条:学生实习的单位原则上以学校实习基地为主,其他实习基地的选择应以能满足实习计划要求为前提,并力求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选择实习基地要遵循以下原则:

1.实习单位必须是规范、合法单位。必须向学校提供营业证明。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作为实习单位;

2.专业基本对口;

3.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

4.实习单位为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

5.实习单位负有管理实习学生,及时和学校沟通职责,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由学校发聘书,负责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并进行实习鉴定;

6.实习单位应按规定向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津贴;

7.实习单位应和学校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实习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1.实习学生进入毕业实习前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测评成绩在合格及以上;

2.实习学生身体健康,没有传染性疾病,不存在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

3.实习学生在校期间没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严重的违纪行为;

4.实习学生个人证件齐全;

5.实习学生应交清应缴纳的全部费用;

6.达不到实习条件的学生,在校内继续学习,直到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时间,条件合格后再做安排;

7.实习期间,学生必须按要求填写实习手册(由学生处统一印发),定期向学校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8.实习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

9.学生在实习期间,如果对实习岗位确实不能胜任(例如视力原因等),需要调整实习岗位或实习单位的,必须先向本人所在系反映,由学校统一安排调整。

10.对于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学校将作旷课处理。由于学生自行离开实习单位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伤害,由学生自己承担。

11.由于实习单位停产、裁员而失去实习岗位的同学,由各系负责进行再安排,相关费用由学校承担。

12.实习学生必须尊重并服从带教老师的指导。

13.实习结束,实习学生必须撰写实习小结。

 

第十条:为进一步拓宽学生实习渠道,扩大学生择业空间,学校允许部分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分散进行实习。

1.自主实习是指实习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由实习单位安排指导教师在实习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帮助学生完成主要实习环节的实习形式。

2.要求自主实习的学生必须具备较全面的个人素质、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独立工作和生活能力。各系对自主联系实习的学生要加强质量控制,明确实习任务、目的和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和安全保证措施。

3.自主实习的时间安排原则上与集中实习同步进行,与实习计划规定的时间基本一致。

4.要求自主实习的学生,在实习工作开始前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提供实习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所有制性质、行业、实习岗位、劳动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5.要求自主实习的学生,必须提供实习单位的接受函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经所在系批准,报学生处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自主实习。

6.参加自主实习的学生应做好各项实习前的准备工作,积极参加实习动员会,认真实习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实习纪律。

7.实习期间,学生必须记实习日志,明确记录实习内容,对实习工作及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实习结束时,应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将实习总结、实习鉴定表等有关材料交给所在系。

8.实习期间,各系要委派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学生应定期(每周至少一次)向各系负责实习工作的教师反映自己的实习情况。

9.实习单位应当出具学生实习考勤纪录并加盖实习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如下程序组织学生实习:

1.各系公布实习单位信息,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家长签署意见,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后,交各系审核登记。

2.各系组织用人单位对实习生进行面试。录用结果统一公示。

3.已被实习单位录用的实习学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以后的面试机会。

4.学生本人、家长、学生所在系签署《实习协议书》。协议书由学生处统一制定,一式三份,一份由学生家长保管,一份交各系存档,一份交学生处存档。

5.自主实习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用人单位的接受函或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一并交各系审核。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十二条:实习结束后,各系要认真组织对实习生的考核;各相关部门要进行认真总结,加强实习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不断创新,提高实习质量与效果。

1、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学生必须认真地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提交实习报告。

2、实习成绩的评定,由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选派的实习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实习态度、思想表现、实际操作、实习报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实习成绩评定标准,由教务处、学生处牵头另行制订。

3、实习考核不及格者,允许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

4.学校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优秀实习生和优秀毕业生,并参照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5.在实习过程中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其学籍。

6.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学生处要牵头组织各系总结实习工作,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分析、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建议等。各系应于每期实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学生处提交实习工作总结。

7.实习教学结束后,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实习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1)实习组织管理;(2)实习教学大纲、计划执行情况;(3)实习教学质量;(4)安全管理等。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其他

    1.参加高复班的学生,按照在校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2.对各系、实习指导教师的考核办法,由学生处另行制订。

3.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