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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关于学生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10  供稿:  编辑:  访问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等国家文件精神,按照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及专业特点,进一步推动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加强实习管理,确保实习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二、管理职责

(一)招生就业处:

1. 组织、协调全校学生实习工作;

2.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总实习计划,负责组织学生实习推荐和面试,全面监控实习管理全过程;

3. 安排与组织校园招聘会;

4. 负责与相关企业商讨实习意向并签署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学生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章,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5. 负责与实习用人企业的联络和沟通,起好校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将市场用人信息及时反馈回校;

6. 组织各系毕业实习工作的学生教育。主要包括安全教育、执行规则、考核要求,以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权益、巡查教管相结合,做好教育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

7. 做好学生实习和就业市场信息反馈统计工作,组织、落实推荐面试工作;

8. 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认真做好实习生的跟踪调查汇总;

9. 组织落实对实习学生和实习班主任的考核;

10.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教务工作处主要职责:

1.制定《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实习生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2.配合学生工作处做好相关工作;

3.配合各专业系做好有关工作;

4.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各专业教学系主要职责

1.各专业教学系应于实习前组织实习动员,向学生宣讲实习的目的、介绍实习基地情况,加强纪律教育、安全教育等;

2.组织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

3.实习期间,各专业教学安排毕业班主任做好实习巡视,定期检查实习情况

4.做好实习学生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5.处理学生实习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

6.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班主任老师管理职责

1.校企双方密切合作,加强联系与沟通,重视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2.认真指导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

3.做好实习单位的信息管理工作,及时采集信息,定期梳理、归类并存档;

4.每月向所在教学系上报一次实习巡视记录工作,巡视方式可采用线上、线下,走访、电话访问、微信等多种方式,上报形式为加盖实习单位公章的巡视记录单(见附件2),每次上报应当不少于3个巡视学生

5.全面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问题和事故隐患,并及时向所在专业教学系反馈,并协助学校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

6.负责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及时进行批阅;

7.结合实习期间学生的日常表现,评定学生实习考核成绩;

8.实习结束后,要听取实习企业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做好实习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交专业系汇总;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毕业实习期间安排与管理

(一)实习安排

1.实习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继续和延伸,凡是进入实习阶段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进行实习;

2.学生工作处(招毕办)根据实习单位要求,推荐学生进行面试(学校推荐面试2-3次),面试合格者即可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劳动

3.学生工作处(招毕办)负责学校实习单位的管理。学生工作处(招毕办)、各专业教学系均有责任为学生实习联系实习单位。学生工作处联系的专业性较强的实习单位,依据专业性优先推荐给相关专业系;公共性较强的实习单位,应优先推荐给学生人数较多、力量较弱的专业系

4.各专业教学系自主联系到的实习单位,原则上应由系自主管理,但必须向学生工作处备案

5.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未经实习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学校学生工作处(招毕办)、各专业教学系、班主任的许可,不得随意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6.凡由于个人主观原因被实习单位退回学校、或随意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学校不再进行推荐,并视情节给予相关的处理,延长实习时间或延期发放毕业证书,待其修满实习学分后再行发放

7.凡是不需要学校进行推荐,要求自主实习学生,需提前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申请报告需写明顶岗实习单位名称(专业对口)、顶岗实习地点(以便学校老师巡视)、单位联系人及带教师傅信息,并由学生及家长确认签名并提供顶岗实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学校实习主管部门讨论批准,方可实行

8.凡是自主实习学生,学校原则上不再进行推荐。

(二)学生的成绩考核

1.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指导,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重考核制度;

2.实习作为单独必修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进行成绩记载。考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巡查班主任教师对学生进行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0%。学生如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实习,考核成绩应是所有实习岗位的综合考核成绩;

3.对于因各种原因进行自主实习的学生,实习结束,考核成绩均以同样方式考核记载;

4.没有完成规定的实习学生,实习成绩均以不及格记载;

5.凡毕业实习不及格学生,不予毕业。

(三)实习期间的违纪处理

1.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可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并补充下列条款,当本补充条款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不一致时,按本补充条款执行:

(1)发生旷工(不请假)情况,视其情节、认识态度和改正的表现,给予以下处分:旷工1天,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旷工2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旷工3天及以上,或屡教不改,按毕业实习不及格处理;

(2)违反企业规定,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者,学校巡视老师代表学校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责令赔偿损失,累计受到3次通报批评者,学校可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对于违纪情节比较严重,被企业取消实习资格而退回的学生,学校可视其不合格论处;

2.严禁学生在实习期间,利用工余时间聚众赌博、酗酒闹事。对于参与者,视其情节、认识态度和改正的表现,给予严重警告及记过以上处分,对于组织或发起者给予加重一级处理;

3.举止不文明,在企业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破坏公共设施,且不听劝阻,不服从教育、管理,甚至侮辱、漫骂、殴打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违反企业消防、安全规定,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实习期间的应急处置

1.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人身、财物安全不能保证时,学生工作处(招毕办)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2. 实习期间学生应操作不当而应发身体损伤,企业应迅速采取抢救,学校应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理和参与评估经济理赔的各项工作,履行各项责任;

3. 对于突发重大事故,校企主要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认真研究事故发生的责任,请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妥善安抚学生及家长,并酌情向有关部门汇报。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招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