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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检制度(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2022-08-19  供稿:  编辑:  访问量:

一、 根据上海市教委2002年7月颁布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第一章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 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三、根据以上要求,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在上海市市教委职教红十字会统一组织下,每年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质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