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树立教师良好的精神风貌,倡导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构建和谐校园环境,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全校师生要高度重视创建“无烟校园”工作,把此项工作与建设文明校园、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常抓不懈。
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橱窗、横幅标语等形式,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教育活动,使全体师生了解本规定的要求;要组织力量制作、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学校提倡教职工人人不吸烟,坚决禁止学生吸烟。
四、学校教学楼、实验室、会议室、报告厅、图书馆、档案室、办公楼、办公室、工作间、仓库、餐厅、宿舍、浴室、楼道、厕所、电梯等公共设施内禁止吸烟。
五、教职工只可在学校专辟的“教职工吸烟室”内吸烟。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六、学生吸烟者由学生工作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凡在“教职工吸烟室”外吸烟的教职工,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将对其实施行政处分。
八、“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作为考评先进组室、先进个人的条件。凡违反者,不得参评各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九、有关部门要在新生入学教育、新教工上岗前教育中,进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和创建“无烟校园”的教育,使之了解本规定的要求。
十、协作单位或上级领导来校洽谈业务或指导、检查工作,接待人员务必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不得任意突破本规定。
十一、全校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定。
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