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行为,保护学校利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学校招标管理工作,根据招标项目组织成立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由总务科、财务科、党委监察部门、相关主管职能部门、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具体由招标办公室根据情况确定。招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
(二)负责招标文件起草、报批、发放;
(三)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四)组织对中标人的考察、评审;
(五)落实合同的签订、履行;
(六)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第三条 下列范围的项目应进行招标采购:
(一)各类仪器设备采购:包括单价或批量价值在 5 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通用、专用设备、机动车辆等仪器设备;
(二)通信、电子监控、网络设备及器材;
(三)各类大型计算机软件;
(四)物资采购:总值5 万元以上的大宗、批量物资设备、药品及其用品、图书;
(五)基建项目:总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
(六)维修项目:项目金额超过 5 万元的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以上规定金额标准以内的支出项目,也可归并汇总由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确定招标日进行归并采购。
第四条 大型资产的处置以及大宗物资的处理,凡是需要出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竞价处理。
第五条 各类房屋的出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竞价招租。
第六条 符合招标条件、确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须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招标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立项;
(二)组织考察论证;
(三)向学校招标办公室提交招标采购报告(发标时间前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四)公开发标或邀标;
(五)进行招标;
(六)签订经济合同;
(七)组织实施与验收。
第八条 招标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察论证,考察论证工作由项目执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并提出书面报告。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考察论证结论,提出项目采购报告。项目采购报告包括采购对象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及要求、质量标准、技术参数,提交招标办公室。
项目采购报告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严格招标合同的管理工作。各类中标项目必须签订严密的经济合同, 并统一加盖公章。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报请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最大限度的提高投资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时可根据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不同方式进行。根据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学校自行组织招标;
(二)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须由使用单位以书面的形式提供,要由使用单位主要领导、总务科领导签字后方可写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发出,物资设备及工程的技术要求原则上不再变动。 招标文件要规范、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章 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产品,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人参与投标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资质证明;
(六)主要业绩表;
(七)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需按招标人的要求缴纳标书工本费。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五年内不得进入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采购市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向评标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四)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订立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条 开标与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参加投标且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低于三家时应宣布择期另行开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学校招标办公室主持,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开标与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成员由校领导、总务、财务、项目执行单位、监察审计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小组成员中项目执行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 2 人。如有必要,项目执行单位有关人员可以经过批准列席招标工作,但没有表决权,也不得干扰正常的招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小组,评标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优良等依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标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如遇评标小组人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人,意见分歧较大的,报学校领导核定。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在学校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执行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条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招标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并写出变更情况报告,所有参加人员在报告上签字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进口仪器设备由总务部门委托外贸公司签约,并代办报关和外贸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执行单位擅自改变中标单位、合同内容,均属无效采购,总务部门不予组织验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执行单位及其责任人负责。
第五章 中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性能价格比最高。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的相关义务:
(一)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有需要,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三)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交不高于合同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后保留不低于 5%的质保金。
第六章 责任、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负责,认真作好项目立项、考察论证、招标、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工作,建立项目全程责任追究制度。
对重大项目实行项目终身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党委监察部门负责招标的监督工作。在招标及合同履行工作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部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违规进行的采购项目,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资金结算。
规规定的因素,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部分变更的,必须报经学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