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关于对教师岗位实施动态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1-30 来源: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优质的教师队伍是学校教学质量的前提和保障;专业建设是学校发展的根本,具备与专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教师队伍是职业院校得以生存的基础。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满足学校专业发展的教师队伍,保障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实施,对于存在下列情况的教师进行必要的岗位调整:
一、根据《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关于教师末位修理制度的暂行规定》、《关于教师末位修理及告知制度的补充规定》、《关于“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关于教师末位修理制度的暂行规定”的修订意见》的文件精神,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教师,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将调整到行政、教辅或工勤岗位;根据情节决定是否取消其教师身份。如果学校无合适的岗位,将挂到学校人才调节中心,学校将发给教师半年的基本工资,由教师到校外找单位自主流动,半年后仍未找到单位的,学校将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根据学校专业结构的调整,个别教师的专业知识结构在短时间内无法承担新专业的教学任务,教师要主动适应专业的变化,在专业系的指导下进行专业转型,学校将给予半年的自我学习适应期,半年后安排新的专业课程,对于无法适应专业转型、无法承担新课程的教师,将调整到行政、教辅或工勤岗位,根据情节决定是否取消其教师身份。
三、根据学校招生情况,对于个别专业未完成招生任务,导致无法开班,教师暂时没有教学任务的情况,专业系一方面要尽可能安排教师相近课程的教学,也要积极引导教师往一技多能方向发展。对于招生萎缩的专业,短期发展前景又不明的情况下,教师要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从事行政、教辅或工勤岗位工作,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教师身份。
四、对于已经从事教学工作20年(含20年)以上的教师,由于学校专业调整或者招生导致岗位调整的,保留其教师身份,校内的其他待遇按照实际岗位确定。
五、对于进校后壹年内未按照学校要求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学校将不再安排其教学任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或终止聘用合同。
六、对于其他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不具备教师基本要求者,也将及时调整其岗位。
七、特殊情况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八、本规定自教代会通过之日其执行。
九、本规定若与上级新出台政策相冲突,则以上级新出台政策为准。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