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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13-03-30  来源:
根据沪二工大委纪[2012]5号关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文件精神,现特制订我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校长、党总支书记

    校长和党总支书记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除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分工的各项工作外,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半年一次的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及责任对象谈心1次,上党课或作党风廉政报告1次。

    二、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校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分管处(部、室)和联系系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除完成各自责任分工的工作外,还应经常关心、指导所分管处(部、室)和联系系的党风廉政建设;每年至少应与分管处(部、室)和联系系的主要负责人谈心1次,指导并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

    三、认真落实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和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党总支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于每年结合民主生活会和考核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履 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报告。各处(部、室)和系每年报告一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行情况要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 的重要依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成绩突出的,应予表彰、奖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