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10577
首页 -> 学校概况 -> 政策文件
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26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我校改革发展的成就,维护我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  新闻报道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内外新闻宣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校内各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由各部门总负责,并通过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通讯员实施新闻报道。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新闻宣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级领导来校视察、调研、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等情况;
(二)学校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
(四)学校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学校领导的重要讲话;
(五)学校改革发展、教学科研、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七)各系、各部门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六条  学校的新闻宣传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利用校内媒体第一时间发布新闻等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对我校具有较大影响的改革发展重大事项,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涉及我校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的重大事项,以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记者招待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对我校召开的重要会议,教学、科研重大成果,重大管理举措,举行的重要活动,招生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以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名义举行记者招待会。
(三)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直接向媒体推介新闻通稿:对于不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事项,视情况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以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名义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四)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学校需要在全校范围内报道的新闻信息及各单位教学、科研、管理、会议、活动等新闻信息,通过校园网、电子显示屏、校报、校园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
(五)对新闻稿加工并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校长办公室;在相关负责人员对新闻稿进行分类、编辑、审核后发布,重要新闻须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相关领导总负责,全面部署全校新闻宣传工作,具体职能为:
(一)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定期研究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思路和基本目标,下达对外宣传任务;
(三)结合学校的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四)组织、管理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定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对各部门以及个人配合学校新闻宣传工作所做的各方面工作,如提供信息、组织活动、接待采访和参观等,给予评价和表彰。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新闻宣传工作通讯员,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部门负责人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学校对业绩突出的通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讯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宣传报道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及各项工作成果,积极宣传本部门师生员工优秀事迹,认真撰写稿件,供学校宣传报道使用;
(二)及时、定期向校长办公室传送本部门的新闻信息;
(三)负责本部门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等新闻报道工作;
(四)负责接待和组织校内外媒体的采访活动,完成学校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

第九条  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信息和事件,以及需要进行对外新闻发布的学校重要事件和信息,由学校组织新闻发布会。凡需要向上级报批的新闻发布会,必须在上级部门审批后举行;学校根据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经学校领导审批,责成相关部门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对在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适时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纪对直接责任人或直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
中共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总支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