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1-03-26 来源: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行为,建设优良校风,保障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3、坚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得当原则;
4、坚持保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原则。
第三条 对于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可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作弊。
2、违反课堂纪律不听劝阻。
3、破坏公物造成损失程度在100元以下的。
4、辱骂同学、老师,态度恶劣。
5、旷课节数在12节以下。
6、入校后首次染发、打耳钉。
7、上学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
8、携带管制刀具入校。
9、在校园内涂鸦破坏环境。
10、违反实习纪律,受到实习单位纪律处分。
11、网上谩骂、侮辱同学和老师。
第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作弊,不服从教育。
2、破坏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
3、校园内酗酒。
4、旷课累计数在12节至30节。
5、破坏公物造成损失程度在500元以下。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围观起哄。
7、以“借”等为由敲诈、骗取同学钱财未遂。
8、违反住宿条例,屡教不改。
9、传阅淫秽信息。(含网络)
10、已经受到警告处分,再次违纪。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因情绪失控而打架。
2、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
3、参与赌博。
4、散布淫秽信息。(含网络散布)
5、纹身、刺青。
6、破坏公物造成损失程度在500至1000元。
7、侮辱他人,严重伤害他人人格。
8、联络外校人员来校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
9、有敲诈、骗取、偷盗钱财行为。
10、住宿学生违章用电,夜不归宿,高空抛物,辱骂管理人员。
11、军训期间,擅自离开军训营地。
12、已经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再次违纪。
第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校内抽烟。
2、打架斗殴。
3、受到国家政法机关处理,处理较轻的。
4、破坏公物造成损失程度在1000元以上的;或者破坏学校重要设施设备的。(重要设施设备包括:消防安全设备、校园监控设备、电梯、锅炉、网络交换器等)
5、旷课累计达60节以上。
6、已经受到记过处分,再次违纪。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
2、已经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纪。
第九条 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和认定。
1、系内学生违纪的,由系部组织调查和认定。
2、涉及两个系及以上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 处分的提出和决定。
1、系内学生的处分,由系部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2、涉及两个系及以上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相关系部讨论决定。
3、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由教务处提供材料和名单。
4、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处分材料。
处分材料由班主任负责整理汇总,处分材料主要包括:
1、违纪学生对违纪事实的自述材料。
2、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检讨材料。
3、旁证材料。(包括知情学生的材料、谈话记录等)
4、《违纪学生处分意见表》
学生处分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生工作处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对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处分意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工作处在接到申诉后,应组织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学生。
第十三条 处分的撤消。
1、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的违纪学生,一学期内不得申请撤消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学生,一学年内不得申请撤消处分。
2、受处分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的考察,方可申请撤消处分。
3、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班主任、系审查、决定,由系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 撤消处分的材料。
1、违纪学生撤消处分的申请。
2、每月一份的思想汇报。
3、《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公益劳动手册》
4、《撤消违纪学生处分意见表》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全日制学生。
第十六条 经管校学生出现本条例未提及行为,但是其行为对学校、社会及其他学生产生伤害后果、恶劣影响的,由学校专项讨论处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学校学生违规违纪惩处条例》作废。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